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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合议庭可否有陪审员?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合议庭可否有陪审员

第三人撤销之诉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一般情况下如果属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或者刑事诉讼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共同审判,但是对于简易程序可以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合议庭审理中是否具有陪审员,主要看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没有陪审员,普通程序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有陪审员参加也可以没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通常具有陪审员的案件如下:

1、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必须是适用一审普通流程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流程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不能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理。

2、适用一审普通流程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必须是初审案件。据此,法院审理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由陪审员参加审理,不符合法律限定的精神。

二、当事人撤销之诉合议庭组成有什么要求?

1、合议庭由法院院长或者刑事审判庭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2、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权利、义务相同。

3、合议庭的人员组成只能是单数。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原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人笔录。

4、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应当作出判决。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综上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组成合议庭,需要结合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确定是否需要陪审员,如果是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的,原则上需要成立合议庭并有陪审员参与共同审判,合议庭人数要求是单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情形,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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