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外第三人提起撤销权之诉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案外第三人提起撤销权之诉管辖权规定是: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决定。实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法院一般由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申请人确定,可以是原审理法院也可以是新的审理法院。但是综合考虑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权赋予原审法院进行审理时相对较为合理的。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对判决效力扩张负面影响的矫正;
(二)对当事人主义缺陷的弥补;
(三)对第三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1、是判决效力突破相对性进而对第三人产生实际约束力可能造成对第三人不利的风险,为防止这种风险最终转化为实际损害必须事先加以矫正。判决效力本身只应当约束诉讼当事人双方,而不应当扩及是第三人,然而法律根据一定的利益考量规定了判决效力相对性的例外,此时判决效力会及于涉诉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由于判决具有形成力,即判决生效后会对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而这种对世性效力带来的法律效果并不总是与立法目的相一致。因此,在赋予诉讼当事人更多的可期待的诉讼利益同时,也应当赋予第三人等量的防御性或救济性权利,以保证两端的权利义务大体相等。
2、我国整体上来说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制度,尽管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度有法院职权主义的传统,但是诉讼模式采取当事人主义现在已经成为全世界的主流和趋势,这一点在我国也不例外。然而,尽管当事人主义拥有诸多优点,但其同样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作为当事人主义模式核心之一的处分权主义对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最大潜在危险在于起诉的时间、内容、标的、请求及被告均由原告决定,广泛自主的诉讼权利若被滥用,可能会为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通谋诈骗案外第三人提供便利。而另一核心辩论主义同样可能因为虚假的自认而避开对方当事人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同时也混淆法官的案件真正事实的判断,从而诱使法官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错误裁决,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根据程序保障理论,完善的程序保障机制即是法院判决正当性的来源之一,也是一人承受判决效力的前提。未能收到周全的程序保障,甚至因为种种原因完全被完全被排除在审判程序之外而要承受判决不利后果的扩及是缺乏逻辑正当性基础的。为解决判决效力在特定情况下向第三人的扩张和程序保障要求之间的矛盾,在为判决所涉及的第三人提供制度化的救济渠道,保障其程序权利是必然之选。第三人撤销之诉正是一种通过撤销错误裁判来弥补权利损失的时候救济制度,通过与事前的诉讼参加制度、诉讼告知制度等和事后的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衔接,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民诉法上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程度。
即使原审法院管辖案外第三人提出的撤销之诉存在着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弊病,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中允许当事人提出上诉,而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依法审理裁判进行监督,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这一缺点。因而,综合考虑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权赋予原审法院是颇为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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