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联系。为了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发生,同时也为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判决既判力扩张效果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我国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使第三人能够通过该制度撤销他人进行诉讼所形成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实现权利的救济。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加害他人,恶意启动一个没有合理根据的诉讼或在诉讼过程中滥用诉讼权利,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以虚假诉讼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司法机关主动审查、遏制虚假诉讼的重要途径。以虚假诉讼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三点问题:一是对于存在疑点的诉讼应当采取何种审理方式;二是如何认定相关诉讼构成虚假诉讼;三是如何确定虚假诉讼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对以虚假诉讼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需重点审查被申请撤销诉讼的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及是否侵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形,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甄别:
1、审查当事人到庭情况、当事人之间关系及案件调解情况
(1)应当出庭的当事人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者故意不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情况;(2)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控股、同乡等关联关系;(3)当事人调解意愿是否异常迫切或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否异常容易;(4)当事人是否自愿以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财产折抵债务; (5)其他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2、审查案件的诉讼请求和证据事实是否存在异常
(1)原告诉请是否存在明显不合情理之处,被告是否怠于抗辩;(2)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是否符合常理;(3)影响案件裁判的关键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可能。
3、对存疑案件采取的审查措施
如发现存在上述异常情形,可采取以下审查措施:(1)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或要求证人出庭作证;(2)严格公民代理的审查程序,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人一律不准予代理;(3)向案件利害关系人调查并通报相关情况,必要时通知其参与诉讼;(4)调取工商登记内档资料等,对当事人进行背景调查;(5)调查实际侵害结果是否存在等关联事实。
综上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涉虚假诉讼的审查涉及对原审生效裁判的评价,审理中应注意听取相关审判业务条线的意见,尤其是审判监督部门以及原生效裁判承办法官和审判业务条线的意见,以充分了解作出生效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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