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法院具有管辖权,为拖延时间,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之诉的,法院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罚款10000元予以惩戒。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说明应当由哪个法院负责管辖。
1、增加诉讼成本。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诉讼迟延的结果是当事人时间成本的增加,当事人不得不额外增加时间和精力参与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2、浪费司法资源。管辖权异议的滥用显而易见的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法院不得不投入人力、物力审查异议的提出,包括听证、裁定书的撰写等等,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上诉,又需更多司法资源的投入。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遏制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发生。
3、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间,异议申请人可能会有转移财产等行为,从而可能会损害到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管辖权异议的滥用必然会引发诉讼延迟,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得及时、高效的救济,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损害司法权威。管辖权异议的滥用造成诉讼时间的拖延,这与《民事诉讼法》及时、准确地解决民事纠纷的宗旨是相违背的,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更为关键的是损害了司法权威。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而管辖权异议的滥用则是被异议一方作为损害对方的工具,管辖权异议权利的滥用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这就是所谓的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后果,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危害,以及管辖权异议滥用处理,随意的提出管辖权异议会增加诉讼的成本,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损害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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