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诉与管辖权异议,是不允许同时进行的。管辖异议被驳回可以申诉一次。不过没有新的事由,还是被驳回的。当然要是拖延时间的话,可以提的。反诉的话,要在举证期届满以前提出的。
2、若是二者都需要进行,则顺序应当如下:
(1)向原法院提出反诉,就承认了原法院的管辖权,则不能再提出管辖异议;
(2)先提出管辖异议,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则会移送管辖,那么审理期间也将重新计算,当然可以再新的举证期间提起反诉。即先提出管辖权异议,再提出反诉。
民事诉讼的被告可不可以提起反诉与管辖权异议是不是驳回没有联系的,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时,被告就可以进行反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是在答辩期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主张,法院就应当按照流程进行审查,并且会将审查的结果反馈给异议请求人。若是提出异议时给出的理由并不充分,那么法院会正常审理案件。若是审查后发现异议成立,那么需要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