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时间提前几天通知当事人
法院开庭的时间是通过法院传票通知当事人,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通常提前三天通知到相关人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1、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旁听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在大门值班室办理旁听案件手续。
2、公民参加旁听,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主动申报有否携带违禁物品接受安全检查。
3、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1)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3)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4、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准发言、提问;
(4)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开庭的过程中,一般是允许旁听。不过,需要遵守法庭纪律。而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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