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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公告送达时间是否包括在办案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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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机关在出现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就无法将劳动监察公告告知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可以完成对当事人关于公告内容的告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相应的时间要求,那么,劳动监察公告送达时间是否包括在办案时间内呢?

一、公告送达的特点

(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 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3)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4)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二、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律推定送达方式,需经过一定期限,才视为送达。合理选择公告送达方式,可以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成本。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因此,没有特殊要求的公告送达有三种传统方式:

1、在法院张贴公告;

2、在受送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

3、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前两种方式,具有省时、节资、民众易见易知之优,但存在公告范围窄、公告发出难考证之不足。后种方式有公告范围广、正规、权威之优,但存在耗资费时、民众难见难知之不足。因此,恰当选择公告送达方式,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务必区别对待。

对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尽量择用国家级大众报纸刊登公告,以求公告范围广、正规、权威。对下落不详的受送达人,宜并用两种张贴公告方式,以求省时节资、民众易见易知。另外,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互联网走进平常百姓的生活,我们也可偿试单独或并用快捷简便覆盖面广泛的互联网发布公告,以期让受送达人可以多渠道获知相关信息。

三、劳动监察公告送达时间是否包括在办案时间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前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按法律规定劳动监察公告送达时间不包括在办案时间内。

劳动监察公告送达需要根据被告知人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告知方法,有利于被告知人尽快的得知相关消息。关于劳动监察公告送达时间是否包括在办案时间内的问题,根据规定,公告发出后60日即被视为已经送达,可以开始对案件的办理,劳动监察公告送达时间不包括在办案时间内,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济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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