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二、刑事诉讼回避种类有哪些
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9条确立了自行回避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人为因素,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安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按照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一样,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一般说警察办案通常都是指处理刑事案件,毕竟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来立案侦查的。而在办案的过程中,作为司法人员的人民警察,在一些情况下也需要回避,否则的话可能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造成影响,也就是可能出现妨碍司法公正的情况。而刑事诉讼回避的种类,实际包括了三种,也就是上文中介绍的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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