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并不会进行审判监督,因为发回重审不属于审判监督,而是按普通诉讼程序由相关审判庭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发回重审的是二审在审理中,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或者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由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
3、发回重审案件跟审判监督程序案件是不一样,一个是重审一个是再审,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一般只有那些对于证据不足,或者是一审判决时并没有了解事实的,此时都有可能会被发回重审。此类案件最终审理的结果可能是加重,也可能是需要减轻民事主体可能会受到的处罚。而对于一审没有按照规定,就已经判决的相关职员,有可能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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