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权利机关的职责
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1、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体系中属于最高地位 它代表全体人民在全国范围内全面、独立地行使国家主权或统治权。
2、全国人大的职权:
(1)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与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
(2)最高任免权:选举、决定和任免最高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和有关组成人员。
(3)最高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4)最高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
二、国家权力机关的概念
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统治阶级、国家和人民行使统治权的机关。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大 。
三、权力机关的分类
由于国体、政体不同,各国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也不同。
在君主专制国家君主或独裁者集中掌握国家权力,并通过其军政官僚机构对国家实行统治与管理。
在资本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权力一般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个部分,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资本主义国家奉行“三权分立”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与平衡。
在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机关。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四、国家权利机关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但是又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有它产生对他负责。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利机关,也只有它可以决定国家最高领导人的任免以及宪法的修改,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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