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在哪种案件中,民事诉讼或者是行政诉讼,再或者是更加严重的刑事诉讼中,回避的规定都是没有办法避免的。因为在案件进行的过程中,因为审判员或者陪审员或者书记员等等工作人员与这个案子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大家都不太清楚或了解的关系,所以在保证案件的进行时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就会让这些人员进行回避,来保证案件的正常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十九条所示,有以下几种情况的的话,之前文中所提到的人员需要进行回避。
1、是所办理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与当事人有着比较亲密的关系的或者是当事人的亲戚的。
2、所办理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比较亲近的亲戚与这个案件之间存在一些利益或者其他方面的关系的。
3、任职过这个案件的证人或者是鉴定人或者是辩护人再或者是诉讼代理人的。
4、与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有着一定的关系,并且会影响到这个案件的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也需要进行回避。
以上几种情况下,这些人员都需要进行回避,否则会影响案件的办理。
回避的方式又有以下几种:
1、审判员或者陪审员或者书记员等等工作人员自己要求回避。
因为他们在案件进行过程中遇到了需要回避的情况,所以进行回避。者一个规定是利用了公安局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以及他们的自律意识,以此来要求在职的工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回避。
2、审判员或者陪审员或者书记员等等工作人员被要求回避,也就是所谓的申请回避。
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其法定的代理人如果觉得审判员或者陪审员或者书记员等等工作人员存在着需要进行回避的情况,并且向他们所在的机关申请他们进行回避。那么他们就需要进行回避。申请回避是案件的当事人和其法定的代理人才拥有的权利。其他人都没有办法要求申请回避,包括其家属。
3、指令回避
这是指在审判员或者陪审员或者书记员等等工作人员没有自己要求回避,并且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其法定的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但是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认为他们需要进行回避,命令他退出此次诉讼活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需要进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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