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一个很重要的流程。受害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受害者除了会收到一份伤情鉴定文书之外,还会收到一份送达回执。送达回执是鉴定人员告知受害者伤情的一种形式。当然,送达并不只存在于司法鉴定当中。那么,什么是送达?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文是关于送达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包括起诉书、免予起诉书、裁定书和判决书等),应当直接交给应受送达人;应受送达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以上称直接送达。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或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即由送达人邀请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书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由有关人签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送达方式,共计以下五种:
①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②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同刑事的送达相同
③委托送达。对居住外地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由受诉人民法院委托应受送达人居住地辖区的法院代为送达。对不在中国居住的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分别情况,可以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依协议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或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④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住在外国的人采取邮寄送达,以该住在国不反对邮寄送达为限。
⑤公告送达。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采取张贴通告、登报或广播的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时起,满法定期限,即发生送达效力。如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发出寻人公告即发生送达效力,1年后即可依法宣告死亡。
3、在中国,经司法机关制作,用以证明业已进行送达行为及其结果的诉讼文书,叫做送达证书,或称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应记载以下事项:
①进行送达的司法机关的名称;
②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
⑤送达方式(包括必要的经过或原因);
以上就是送达的法律规定的知识,法律规定了送达的含义、送达的方式等标准。送达的方式有很多种,送达回证只是其中一种。伤情鉴定、事故鉴定以及行政、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材料都需要送达给当事人。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泰州律师。
延伸阅读:
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送达回执几份的情况有哪些
缺席判决的送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