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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该如何处理?

在所有的法律纠纷中,被告不仅只有公民和企业单位,有些国家的行政单位也会因为某些原因而成为被告。很多人都认为,如果个人或者企业单位不履行判决结果,还有法可依,如果是国家行政单位,恐怕就无法可依了。其实不然,那么,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该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时原告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该如何处理?”的具体回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无论是个人、企业单位还是国家行政单位,只要是担任了被告的角色就必须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这个是他们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拒不履行,原告可以向上级部门进行投诉,或者聘请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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