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执行刑罚;指导调处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工作,负责罪犯加刑、狱内又犯罪和余漏罪处理等工作。
(二)负责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及审核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呈报工作,负责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呈报工作。
(三)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
1、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项刑事司法活动。他是国家对犯罪的侦察、审判、执行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这一环节是对犯罪分子实施刑法惩罚的具体施行环节。
2、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依据必须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所确定的刑罚。
监狱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收监,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已过法定期限而未提起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生效前一律不准交付执行。
1、监狱,是刑罚执行的专门机关,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执行;
2、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执行;
4、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的执行。
刑罚执行的具体特征包括对犯罪的人员进行最后的惩罚的一个环节,并且执行需要满足一个必备的前提,就是应该按照法院判决的文书进行,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文书的支撑是不能私自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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