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高消费令的执行实施之后对哪些方面受到限制?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限制高消费令执行程序是什么?
当事人申请启动的时间和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可以在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递交申请执行书之后,单独提出限制高消费的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之后,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成立的,向被执行人下发限制高消费令;认为申请不成立的,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处理不服的,有权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或者申请复议。
和查封、扣押、冻结等直接执行措施的关系。限制高消费是一种补充性、间接性的执行措施,一般应在人民法院穷尽了查封、扣押、冻结等直接执行措施后仍无法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时采取,以平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的权益,既要保障和促使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尊重和自觉履行,又要防止因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滥用而侵害被执行人权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限制高消费措施的适用,不影响其他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在限制高消费期间,如果人民法院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
综合上面所说的,限制高消费令一般针对于拒不执行的老赖,或者是不守信誉的人才会实施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只要被限制了之后对于自己的生活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从而自己的利益也不会再受到保护,所以,自己的信誉对于个人来说是特别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