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峻的行为。
1、要有拒尽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
所谓拒尽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尽履行。
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职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支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职员,转移,隐躲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休止侵害仍不休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藏躲,逃避等。
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
既可以公然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入行抗拒。
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倘若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
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实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躲,转移,变卖,赠予,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情节尚不属于严峻,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题目的通知》第1条划定: 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事法规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划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躲,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显著分歧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躲,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职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职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法院的生效判决是有执行力的,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可以动用法律的方法要求对方履行,但是也存在利用法律手段也无法实行的情况,此时就可能因为该行为,可以给行为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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