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如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人民检察院肯定不会撤诉的,撤诉和起诉都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才行。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诉的话,也一定会在撤诉申请书当中标注清楚相应的法律依据,符合撤诉条件的法院才会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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