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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若干解释是什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若干解释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8-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的判定也是可以上诉,只要对判定的结果不满足在收到判决书的五天之内进行上诉就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但是如果不进行上诉,那么就说明已经默认人民法院的判决,就得在规定的时间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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