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行政处罚后判决刑期折抵情况是怎样的?
被行政处罚后判决刑期折抵情况是:
1、《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涉及到被羁押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后期的判决服刑时间进行折抵处理的,具体情况下还需要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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