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效力是一审终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并且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但是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调解,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也可以上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无效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1、行政救济
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其中,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有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选择去起诉,这是主要的救济手段。经过法院判决后,婚姻无效即时生效,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解除。在无效婚姻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原则上按照双方对财产的贡献程度划分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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