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不可以判决无效婚姻,根据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可以判决婚姻无效的机关仅仅是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没有赋予民政机关以宣告婚姻无效的任何权力。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不过民政局在接到这种举报当然是有义务调查取证并且反映给人民法院的,但是在没有法院的宣告结果之前,民政局也没有权利就直接撤销当初给双方办理的结婚证,所以在我国婚姻无效也是有一个庭审程序的。我国对无效婚姻的规定,应该社会生活当中大多数人都对其中的规定并不陌生。
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在我们国家婚姻无效的情形当中,是包括重婚以及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就结婚的。当然了,在我们国家宣告婚姻无效,是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民政部门是不能够对此判决婚姻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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