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案件对于身份关系的部分是一审终审制,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部分可以上诉。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1、行政救济
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撤销婚姻无效的案件对于当事任何一方来说都不能提出上诉的,这也是采用一审终审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此案件也只是针对于身份关系的一部份,其它的情形有不服的只要符合条件也是可以上诉的,所以,不同的情形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延伸阅读:
撤销婚姻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