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舆论审判”在学界并没有非常明晰的概念,结合实际情况来看,网络舆论审判主要指的是网民、网站或网络公关公司通过网络媒介对某些还未正式审判的社会性案件进行分析调查和评判, 从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 影响人们对事件真实性的认识、对当事人造成重大伤害等影响和妨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
2、媒介审判是媒体角色的越位或错位,这种情形往往和新闻炒作有关,形成的舆论、氛围会影响司法公正地进行审判,它扭曲了舆论监督的功能。这一观点对于“舆论审判”也同样使用,只不过行为主体从媒体扩展到社会各阶层。
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舆论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柔性监督”的形式,它不同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人大监督等刚性监督形式,不具有法律的、行政的强制力量。“媒介审判”则违背了舆论监督的这种性质,坚持要化“柔”为“刚”,让媒体去充当“法官的法官”,“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这种变形的舆论监督实际上等于否定了舆论监督。
当前网络传播时代,碎片式浏览信息成为主流, 人们相较于耐心分析具体案情及法律条文, 确定事情真伪, 往往更倾向于接收信息后便直截地表达自己观点, 甚至将“接受信息——辨别真伪——分析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简化为“接受信息——认同他人结论”。
而在公民朴素的正义感面前, 这种结论常常是对犯罪者超出其罪责的“恶报”。任何一起公共事件, 对其评论意见永远是由多及少, 当公众发现自己的观点成为“主流”后, 会更不加掩饰的宣扬, 而当发现自己成为“少数派”后, 却往往变得沉默, 甚至转投“主流”以求认同。
“媒体审判”是因为媒体把本该由法院做的事拿来自己做,并不是说它有“法院审判”的效力。媒体终究是“批判武器”,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它的“审判”作用主要体现在它能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法院按舆论代表的所谓“民意”办案,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加强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并不意味着可以进行“媒体审判”。媒体审判,并不是媒体舆论监督的一部分,而是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因为媒体舆论监督是《宪法》原则,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而“媒体审判”是违法行为,两者在内涵上是不同的。把“媒体审判” 看作媒体舆论监督,是在为“媒体审判”寻找合法依据,为媒体干涉司法提供借口。因此,媒体对司法进行舆论监督,要冷静、客观,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一般来说,我国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纠纷案件需要由法院来审理、宣判,而媒体、舆论可以监督法院的审理、宣判工作,但是不能滥用监督只能,否则一旦造成舆论压力,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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