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缓解审判辅助人员不足,保障全省法院系统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法院和检察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结合全省法院系统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主要是在审判辅助岗位上,从事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服务性工作的人员。全省法院系统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主要包括书记员、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司法技术人员。
汽车驾驶、物业管理、安全保卫、打字文印等后勤服务岗位,不列入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范围。
第三条 雇员制书记员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负责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以及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承担值庭、押解、看管等审判警务保障工作,执行死刑,配合民事、行政等案件的执行事项,协助维护机关安全和办公秩序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雇员制司法技术人员负责在诉讼活动中对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察笔录、医疗会计资料等技术性证据提出咨询意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以及为审判执行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信息化技术人员属于司法技术人员范畴。
第四条 省法院及各中级法院会同本级人社部门负责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各级法院负责本院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法院应鼓励现有聘用制工作人员参加全省法院系统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的公开招聘。
本办法所指现有聘用制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法院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和劳务派遣人员,不包括食堂、物业管理等外包服务人员。
1、应明确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分工、职责范围,将审判事务与辅助审判事务区分开
一般而言,通常法官的职责为:依法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裁判;监督和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日常工作等。除此之外的其他与审判事务有关的工作,属于辅助审判事务,由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完成。要区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分工。书记员所从事的主要是辅助法官的事务性工作。书记员负责送达诉讼文书、庭审记录和其他记录工作;证据及代管物品的登记、保管和处理;案卷材料的整理、装订、保管和归档工作以及案件数据信息的输入工作。应注意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配合。根据审判辅助和审判实务的需求,实体性工作主要由法官和法官助理配合完成;程序性工作主要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配合完成。
我国审判辅助人员制度的构建和运行不仅要对其制度本身进行研究,还要对其运行的环境进行优化。面对法官员额制背景下审判辅助人员需求量不断增加的现状,应围绕法官这一核心,配备数量充足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群体,确保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数量、质量能够满足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工作的需要。此外,要培养司法行政人员 “以审判权为中心”的服务意识,做好审判工作的行政辅助工作,保障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法官员额制改革目的就是通过增加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减少法官数量,充分发挥审判辅助人员的辅助作用,让法官不再因为辅助工作分散精力,从而提高审判效率,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因此,需要在现有审判辅助人员数量的基础上引进专业的审判辅助服务。为保障充足的审判辅助人员数量可以探索通过多元化的审判辅助人员来源渠道,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增加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的期限、工资待遇、未来的职业走向以及保守审判机密的义务。
建立与审判辅助人员职位特点相适应的人事结构管理体系。为不断完善审判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有必要根据审判辅助人员从事工作的选任条件、工作量大小、工作难度以及所承担的责任大小进行细分,通过出台相关规定,保障建立起与审判辅助人员职位特点相适应的人事结构管理体系,让审判辅助人员看到自己的职业前景,稳定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完善编制外审判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应当通过制定有关审判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政策、解决人员编制、落实经费开销等方式,保障其工作积极性。对于审判辅助人员的薪酬待遇上要体现其专业特点,考虑司法人员职业要求,以高于当地同类专业人员、低于初任法官的标准加以确定。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之中,参与审判活动的人员包括法官、后勤人员、以及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等。有些法院可能为出现审判辅助人员不足的情形,此时可以按照当地法律的规范,招聘有资质的人员为审判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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