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形下可以追加股东被执行人?
以下情形出现之后,可以追加股东被执行人:
1、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从执行角度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显然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但也可能会损害被追加人的权利。两种价值权衡的结果是,应将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严格限定于权利义务关系清晰,责任容易认定的情形。就这个问题来说,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人被注销时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较为容易判断的事实,据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规定表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理基础就在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自然不能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因此,对公司没有财务账目或者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目,且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可以变更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如该股东提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异议。
3、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变卖股权,且新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新股东亦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怎么写?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周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X月X日,农村居民,户籍地XX省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X月X日,农村居民,户籍地XX省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申请人:潘XX,女,汉族,出生于XXXX年X月X日,农村居民,户籍地XX省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X月X日,农村居民,户籍地XX省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XXX、潘XX、王XX为XX省XX县人民法院(XXXX)XX执字第XX号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xxxx省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甘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申请人周长伟借款40000元,并从xxxx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直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1240 元,由被告甘XX承担。
被告甘XX之夫王XX遗留了一套为位于XX县X住房,现申请人已向XX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屋,已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被申请人王XX、潘XX、王XX都有继承该房屋的权利,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XX、潘XX、王XX为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XXXX)XX执字第XX号的被执行人,望批准!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不管是原股东、还是新股东都需要履行出资的义务,若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在公司陷入债权债务纠纷之后,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股东会与公司一样,都有可能会被法院列为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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