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原监所检察机构。经中央批准,最高检决定将”监所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调整为:
(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6)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0)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11)其他事项。
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减刑案件出庭监督,对其做出的无期、死缓罪犯的减刑裁定进行审查;对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特定罪犯呈报减刑实行同步监督;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节的久押不决案件进行督促清理和羁押期限监督;查办刑事执行工作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大、要案和对监管场所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负责对下级检察院开展刑罚执行和变更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纠防超期羁押、查办职务犯罪等工作进行指导。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执行检察机构是专门负责全国检察机关执行刑法的相关活动,对于此行为也主要起到监督的作用,只有符合条件按规定进行办理的话,那么所存在的结果才能算是合法的,但如果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违法的行为,必定会承担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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