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 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复议决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包括行政行为涉及公平竞争权的情况,或者行政机关追究相关害人的人的法律责任的情况,和改变行政行为的由法律上的关系等情况的,可以对对方提起相应的诉讼。
延伸阅读: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