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执行主体是包括什么?
所谓执行主体,指行政案件中涉及到的享有诉讼上的权利、承担诉讼上的义务的主体。在由行政机关执行时,就是程序上的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它包括执行组织、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执行异议人。
二、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执行合法原则
民事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并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进行。
2、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有差别。
3、执行适度原则
也称比例原则,执行措施必须是必要而适度的,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执行目的与执行措施之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一方面把债务人的痛苦降到最低点,另一方面确保债权迅速、充分的得到实现。
4、执行穷尽原则
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穷尽各种执行方法、措施和途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审计,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行为,在履行了上述程序后仍不能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三、委托执行的主体包括哪些?
外地人民法院只有对自己辖区内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才拥有司法管辖权,对与自己辖区无关的诉讼当事人和争议的财产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因而委托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的当地人民法院。
委托执行应遵循的程序
1、受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
2、受托法院应当严格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法院的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委托法院。
3、受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受托法院应当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5、受托法院在收到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执行完毕以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
6、受托法院自收到函件之日起l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法院的指令执行请求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并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委托法院。受托法院在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书面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将执行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并告知委托法院。
综合上述,无论是法的执行主体还是委托执行主体,都是有关案件中的执行人,都按照法律正规程序走流程,不得跳级或越级办理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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