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审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期限为三个月。审理民事裁定上诉案件,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地区的民事案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呈报高级法院备案。
下列情况不计审理、执行期限: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或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期间等。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期限是指法律文书生效以后,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
将申请执行期限归属于诉讼时效,而明确改变了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的不可改变的除斥期间的性质。
民事案件有民事案件执行的逻辑和思路,其中时间线上的规定就是很重要的一个逻辑线。不同民事案件适用不同的执行时间和期限的法律规定,关于执行期限的起算时间法律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体现了现行法律和法理在时间方面的细化和设计。
延伸阅读:
《民事诉讼法》第239规定:申请执行的期...
行政法当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的...
当事人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就需要按照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