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资产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具有主观故意行为;
三是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或结论与事实不符。
法律法规对资产评估“虚假”的界定更侧重于评估结果,对评估程序几乎没有规定,但通过现实认定的案例能够发现,司法部门往往是通过评估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来推断评估结果“虚假”的。
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对应的,简单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定义,虚假资产评估可理解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通过对虚假的资产,或对资产进行虚假的评定、估算,并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
可见,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仅仅是资产评估工作的一个环节,因此,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是不能与虚假资产评估等同的。资产评估的“虚假”外延更大,主要表现为,虚假资产评估在主观上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客观上既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内容的虚假,也包括评估程序虚假、评估依据虚假、评估档案虚假等等。监管实务中,认定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时,往往难以判断评估结果是否失实的时候,是否履行评估程序便成为很好的突破口,我们从上述定义理解,这种逻辑带来的问题是,人们会顺其然地把评估程序的虚假等同于评估报告虚假,在现实判罚中,将虚假资产评估与虚假评估报告相混淆,直接扩大了虚假评估报告的范围,对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评估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含有虚假、不实、重大遗漏、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认定虚假评估报告时,需要满足三个要件,首先,由专业的机构进行认定;其次,该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主观故意过错行为;第三,该报告中的认定资产与实际资产严重不符。评估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需要停业整改,获得非法收益的,要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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