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移交法院执行情况具体有哪些?
第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 、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内容的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第二,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第三,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民事制裁决定书;
第四,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关于诉讼费用的部分;
第五,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二、移送执行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执行根据必须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不能移送执行。
2、具有移送执行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权利涉及国家利益、集体的重大利益,或者权利人因处于极其困难中而急需实现其权利,由此而产生法律文书须尽快实现的必要。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没有移送执行的必要,则不移送执行,而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填写移送执行书。移送执行书中要写明移送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能力等。还要注明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年度、案件编号,并送交法律文书的副本。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二)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代表单位申请执行的,还应携带好营业执照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如,如果作为申请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则应当再提供该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人民法院依职权移交执行,是因为法律文书当中确定的内容涉及到国家利益或者权利人现在处于较为困难的的情形,需要急需实现权利,法院在移交执行的时候会填写移交执行书,在移送执行书当中载明了执行标的,执行事由,也载明了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及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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