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来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且费用需要参照执行的财产来收取: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可以减免执行费的情况
1、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2、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3、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5、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7、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三、执行费的相关规定
1、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
2、执行法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并从首期已经执行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计算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强制执行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来承担,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的时候还应该配合法院的工作,认真的书写财产报告书。如果在报告书上作假并以此来隐藏、变卖财产的,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或者是判刑。最高可以判处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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