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区××公路××号、××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裁。
住所地:×市××沿河×××路×号×号楼×单元×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追加执行人:××省××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省××市××区××镇××大道中××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联系电话:020-8268300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事项:
1、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省××工程有限公司 为(2020)粤×执字第×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2、被申请人××省××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未缴出资的195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作出的 (2020)×仲案×号《仲裁裁决书》已于×年×月×日产生法律效力。×年×月×日,申请人××公司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粤×执字第×号。×年×月×日,贵院作出(2020)粤×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年×月×日,贵院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如下事实:
1、×年×月×日,被执行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万元增增资至人民币1000万元,被申请人××公司出资950万元。×年×月×日,×市×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项出资进行验审作出《验资报告》(编号:×),被申请人××公司增加的投资额950万元缴存于×银行×分行开设的×账户。
2、×年×月×日,被执行人××公司再次召开股东大会作出《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万元增资至人民币2000万元,被申请人××公司新增投资额1000万元。×年×月×日,×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编号:×)对注册资本2000万元进行验审,增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于×年×月×日缴存于×银行×支行(账户:×)。
3、经申请人××公司申请,贵院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向×银行×支行、×银行×支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公司的历次增资中的注册资本缴存情况。×年×月×日,×银行×支行向贵院作出《复函》称:“经查并无×账户,且×年×月×日对账单也无此账户的相关资料”;同年×月×日,×银行×支行作出《复函》称:“经查,×账户并无缴存1000万注册资本的进账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被执行人××公司于×年×月×日、×年×月×日先后两次增加注册资本,但是两次增资额计人民币1950万元并未实际缴存到位,其投资者兼唯一股东××公司已构成虚假出资。
据此,为维护申请人××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请求贵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公司在其自身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本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请求!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日期:XXXX年X月X日
追加被执行人一般来说是指申请人首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性执行,但是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人之后,可以向法院再次提起追加被执行人,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是否符合追加时条件如果符合追加条件的话,法院即可通过审核,会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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