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能诉讼,撤销仲裁裁决后可以去诉讼,因为我们国家的劳动仲裁和劳动方面的诉讼活动,它并不是一个必要的相联系的一个过程,因此它并不存在着强制性的关系,只需要来进行一些材料方面的申请,请一个律师就可以完成诉讼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注:已修订为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及证明存在撤销事由的基本证据;
4、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应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之内,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为依据,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为依据,人民法院对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审查;
5、人民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审查以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为依据,并不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定来审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6、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则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裁决。
在我国,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是比较常见的,大多数人会首先选择仲裁方式解决问题,但是等到仲裁裁决下来的时候并不满意,此时还是可以再次通过诉讼的方式将一些具体的纠纷予以解决,两者并不相互的影响,很多的方式都是可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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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能否缺席判决
个人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