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具体裁决意见等予以纠正并重新作出新的裁决的,当事人对新裁决书不服的,可在收到新裁决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仲裁裁决书中的笔误,在制作该裁决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补正后,若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视为新的裁决,其起诉权限定在收到原裁决之日15日内。
二、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53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的意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对未向法院起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实有错误的裁决书,通过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具体裁决意见等予以纠正并重新作出新的裁决,当事人对该裁决书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书中的笔误,在制作该裁决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补正后,若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仅就此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5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仲裁裁决的结果是由仲裁机关依据相关仲裁法规来进行认定的,当事人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如果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的补正情况不服的,还是可以合法的通过诉讼来要求判决处理的,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显然是可以正常开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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