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超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在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的申请后,审理裁决的时间一般在一个半月内作出裁决,如果仲裁的案件比较复杂,时间就会延后,最长也会在两个月之内作出裁决。
如果说商事仲裁逾期没有裁决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到法院提出诉讼的,那么仲裁和诉讼也是有所区分的,仲裁更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以及保密性等特性的,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后也是会协商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然后由第三者对争议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并作出判决。
仲裁庭裁决争议案件,应当自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与诉讼相比较的特性有哪些?
1、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2、专业性。民商事争议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
3、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6、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花费的成本较低;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而且,仲裁没有地域管辖,也没有级别管辖,可以就近就地及时快捷解决争议,相对维权成本会大幅度下降。
在当事人的权益手打了侵犯后也是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解决,那么仲裁和诉讼在各个方面也是有所区分的,同时在提出了仲裁后也是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裁决,如果说在仲裁的过程中国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当事人也是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裁决的。
对于我国的仲裁裁决的作出来说,此时仲裁裁决也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此时双方当事人都是需要按照相应的裁决内容来履行仲裁机关所做出的裁决的,如果是存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情形,那么仲裁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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