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净化社会上一些不良的风气,国家对赌博的问题越来越重视,不少人为了躲避法律的处置,便开始选择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从而从中获得收益,其实不管是在哪里开始赌场,不管是在网络上还是在现实当中都是可能会触犯法律的,那么网上赌场判刑是什么样的,追诉标准是什么样的?
一、判刑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主要方式有: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追诉标准是什么样的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其实和在现实中开设赌场的目的是一样的,而且运作的模式也差不太多,所以说网上赌场判刑和一般的开设赌场所判处的刑罚也是差不多的,一般来说在网络上开始赌场那么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一下的刑罚,当然如果情节严重的话,那么还可能会被判处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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