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在生活环境、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某一个方面发生变化,已经不适合或者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子女,非抚养方希望变更抚养或抚养方希望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向法院起诉,但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下面,就让我来问您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在法律上称之为管辖问题,我国的离婚问题管辖采用的是“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的意思是原告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这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如果被告住所地(也就是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要求离开经常居住地并且已经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不一致,该怎么办呢?答案是,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人为了发展会搬离某地,或者是因为某些客观情势的变化,改变住所地,或者是直接找不到这个人,拿到说就不能起诉了吗?这种情况下又该去哪里起诉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如果两方都被监禁,那么提起诉讼就遇到了死胡同,该怎么办呢?法律为我们想到了这一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八条中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您现在您面临的客观情况,对照相关法条,您就能找到所要提起诉讼的法院。例如,一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那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就可以向自己(若您是原告)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每一个法院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根据自己相关居住情况去找法院。)
上面谈到的都是有关地域管辖的问题,在提起诉讼时,还要考虑到该案件所涉及的金额,也就是财产标的不同。金额问题就要考虑法院级别,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每一个法院所能够审理的金额标准不同,具体数额因法院而异,建议向当地人民法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