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对于四种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的特别照顾和保护。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延伸阅读:
违反治安管理何种情形不予处罚
中止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违反治安管理的哪些情形要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