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发生草原火灾,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将其迅速扑灭,争取“打早、打小、打了”。那么,草原火灾的分级标准是什么呢?
小编了解到,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草原防火条例》,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将草原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本条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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