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是规定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我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规定了自然人、民事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等民事活动上的名词。今天小编带大家学习《民法典》75条内容。
一、《民法典》75条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二、解析
实务中,如果公司设立人(自然人)招聘劳动者从事公司筹建活动,如果筹建成功,设立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行为,因用工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由筹建成功的公司承受。如果筹建失败,则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如果设立人是自然人,其与雇佣的劳动者之间的争议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如果筹建期间就发生争议,由于筹建中的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设立人才是真正的用人主体,双方关系属劳务关系,设立人应对员工承担用工责任,对筹建期间的债务,如存在多个设立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债权债务问题。考虑到设立活动有两种可能,一是设立成功、法人成立;二是设立未成功、法人未成立。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如法人成立,则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如法人未成立,则设立人为设立法人所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此规定是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适用于包括公司法人在内的一切法人。
但要注意的是,在法人设立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限于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当设立人为设立法人而购置不动产时还会涉及物权关系。所以,条文中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文义过窄,应当做扩张解释,解释为“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
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同样是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法人。但条文中的“民事责任”一语含义过窄,应当做扩张解释,解释为“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此外,第三人选择请求法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须是“法人成立”,自不待言。
《民法典》75条规定的是公司筹建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和法人的设定人方面的内容。按照《民法典》75条,有法人的公司在违法时要由法人承担责任,没有法人的公司在违法时不论设立人有几人都由设立人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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