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刚颁发的民法总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一般性规定,同时也给制定其他的民事法律规定提供了发源。与之前实行的民法通则相比较,民法总则有了较大的变化,由于我国近年来对人权的保护日渐重视,导致不少法律工作者怀疑在最新颁发的民法总则有隐私权吗?
一、最新颁发的民法总则有隐私权吗?
1、民法总则首次正式确认隐私权,有利于强化对隐私的保护。再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维护了个人的人格尊严,并将有力遏制各种“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账户、贩卖个人信息、网络电信诈骗等现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前段时间,“一个手机号能查出全部个人信息”的新闻被公众热议,一些不法分子在网上随意叫卖他人的各种信息,给大家带来了不少困扰,然而,公众讨论的重心都在于“信息到底如何泄露”这个源头,被侵权的群众只能追究“泄露者”的责任,而且取证相对困难,对“信息贩子”的追责也只能以“侵犯隐私权”为由,保护相对薄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确立了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法律属性,侵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更加清晰明确,使公民的个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强化。
1、在法律结构上更加突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1986年颁布施行的《民法通则》把民事权利放在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之后,在民事权利一章中,把人身权放到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之后。《民法总则》在立法时调整了顺序,把民事权利放到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前面,而且把人身权放在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前面。这不仅仅是顺序的改变,更重要的是立法理念的改变,突出了人是第一位的,人身权高于财产权,对人的终极关怀的立法理念。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充分证明,人是第一位的,再发达的经济、再多的财产,没有人都是没用的。过去拜金主义、守财奴的思潮和现象,已经被大多数国人所摈弃。近年来兴起的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思想和理念,通过各种形式在中国大地上广泛传播,足以表明广大人民群众在经历了从贫穷到富裕后的理性回归和人文复兴。全国人大正是积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唤,树立先进的立法理念,调整法律结构,让《民法总则》起到应有的引领示范作用。
2、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
《民法通则》在第一章基本原则中没有涉及民事权利,是个遗憾。《民法总则》吸取教训,把民事权利旗帜鲜明地规定在第一章基本规定中,起到了提纲挈领作用。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在第五章中详细列举规定了人的基本民事权利。新增加了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尤其是隐私权,《民法总则》首次正式确认了,表明国家法律对人的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是对人的权利保护的一大进步。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得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针对近年来社会上一些组织和个人非法利用他人信息进行营利活动,损害他人名誉的情况,保护个人信息权已是迫在眉睫了。下一步还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具体法律保护措施。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已成为社会共识,《民法总则》加以明确规定。现在争议的问题是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是物权还是知识产权,抑或是债权?由于存在争论,立法者们留下巨大的弹性空间,仅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据。
3、延伸了权利保护的长度。
《民法总则》首次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规则、英烈人格利益保护规则,完善了老年监护制度、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实现了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每个自然人都能在民法慈母般爱抚的眼光下走完自己的人生旅程。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分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两个条文,表明民法对人的权利保护,扩展到生前和死后,体现出民法对人的终极关怀,体现出民法的人性光辉。第19条规定,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10岁降到8岁,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第29条、30条规定确立了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制度,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于老年人安度晚年,促进家庭关系和谐。
4、强化了权利保护的措施。
《民法总则》在确认权利、分配权利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权利的保障和救济。第178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此条限制了实践中一些法官随意判决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连带责任是加重责任,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法院不能判决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79条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道理与上同。值得一提的是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从承担责任到承担举证责任到不承担责任的立法过程,体现出立法者发挥法律对社会风气的示范引领作用,是立法者思想认识的一大进步。
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到三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民事权利,而且在时效的起算上,修正了以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即起算时效的不当规则,完整表述为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的时候,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必须知道权利人和义务人是谁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这样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针对实践中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心理负担重,影响今后人生成长的情形,法律作出特别保护的规定,理所应当,受到广泛称赞。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条体现了私权意思自治原则,公权力不得随意主动干涉私权利,尊重私权利。
考虑到我国普遍已经重视对人权的保护,但是民法通则之中,并没有对过重的保护隐私权,故而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增加了对隐私权的规定,这也就回答了民法总则有隐私权吗这个问题。根据以上信息,人们的隐私权在被他人曝光之后,可以请求得到赔偿,并且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恢复自己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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