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他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可以通过明示或者沉默的方式表示,但大多数情形下公民沉默并不能代表自己愿意与该民事主体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故而刚颁发的民法总则对那些情形才可以以沉默的方式表示做出了规定。具体来说,民法总则沉默才可以表示的规定有哪些呢?
一、民法总则沉默才可以表示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形式】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司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可以看出,民法总则并未对沉默可以表示的意思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简单的指出符合法律规定或当地习俗时,才可以认为意思表示,由此可以知道,沉默可以表示的意思表示的情形是比较多的。
延伸阅读: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什么权利?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适用是什么?
民法总则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