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总则六周岁有相关规定吗
民法通则规定的10岁年龄限制下降到了6岁,这一条在审议中引起众多委员“开火”。根据民法总则草案第18条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把10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点是有道理的,主要有两点:一是,满10周岁的人,一般已经完成了初级小学的教育,进入了小学的高级教育阶段,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二是,满10周岁的人单独接触社会的机会相对较多,有了一定的社会阅历,能够初步了解自己行为的一般性质和相对后果。
从10岁降为6岁,意味着从小学生降至幼儿园阶段,苏泽林委员认为,让他们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不符合孩子的生理特征、不符合实际。
有人提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将来没有司法解释,或者不以列举的方式说明,就很容易在实践中引起歧义,裁定比较困难。“打个比方说要是父母离婚选跟谁,就属于与智力和年龄相适应的法律行为,这可能与6周岁不太相符。”
也有人认为,限制民事行为人能力年龄标准从现在的10岁调整到6岁,考虑当前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有所提高,就降到上学的6岁的法定年龄。这一步是不是走的快了一点?他建议调到8岁。许振超委员也建议,年龄问题要好好论证一下,要拿出足够的证据说明6周岁足够承担,不能把沿海地区发达地区的一些“神童”的情况概括到全国。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的民法总则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重新进行了定义,从十岁降低到了六岁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意思就是可以独立实施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对于其他不在范围内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有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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