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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84条相关内容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典》84条相关内容有哪些

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法人的规模与性质都从根本上有了新的变化,其内部结构日益的复杂,法人法人之间的交易模式也越来越多元化、不可预测,从而滋生出少数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股东、管理层人员利用这种复杂的交易模式,规避法律法规,损害法人的利益,而《民法典》84条正是从法律层面上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约束。

法人的关联交易一般是指具有投资关系或者合同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营利法人关联交易是一种经济行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营利法人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营利法人的发展;但实务中常有控制营利法人利用与从属法人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从属法人与自己或者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损害从属法人和少数出资人利益的现象。为此,境外在法律特别是在公司法中对关联交易都有或多或少的相关规定,调整关联关系,保护从属法人及少数出资人的利益。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在人事控制、会计原则、法人财务控制等方面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法院也可以根据法律原则规定作出裁决。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和其造法功能,通常可以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判。所以后者对关联交易的控制多表现在判例法中。

一些营利法人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通过与法人的关联交易,随意挪用法人资金,为自己或者关联方提供担保,通过操纵交易条件等将营利法人的利润转移至关联方,严重地损害营利法人、少数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为此,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中国证监会从财政、税收、上市公司监管等方面对营利法人关联交易控制作了一些规定。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中没有相关内容,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有很多意见要求增加相关规定。考虑到关联交易的情况较为复杂,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因此,公司法修改时只作了一条原则性规定,主要是明确了公司的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后果。其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法在公司法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将适用范围拓展到全部营利法人

根据本条规定,与营利法人有关联关系的五种人不得利用其与营利法人的关联关系损害营利法人的利益,包括:

(1)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例如,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营利法人行为的人。

(3)董事。是指营利法人权力机构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

(4)监事。是指营利法人权力机构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

(5)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营利法人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营利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所谓关联关系,是指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营利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营利法人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营利法人之间不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上述的五类人掌控者法人的实际控制权,其很容易利用自身的职务及地位优势为他人或者自身谋取利益,从而损害法人利益,而依照《民法典》84条的规定,上述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其次该条将《公司法》中规定的该项适用范围从法人扩大至营利法人,增加了法律的适用宽度与广度,实质意义上维护了法人的基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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