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三个性质是什么?
(一)宪法的内容是关于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也就是说规定了国家的社会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体系及组织活动原则等等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其它普通法律所涉及的内容仅是国家和社会中某一特定方面的问题,属于局部性的社会现象和法律关系,如教育法只解决教育方面的问题;刑法解决犯罪与刑罚问题;继承法解决财产继承问题。由此可见,在内容上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它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
(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服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会无效。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精神相违背。(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首先,制定和修改宪法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其次,通过或批准宪法程序或者其他修正案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它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这部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中国人民革命胜利的经验总结,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保证。
宪法的三大性质也决定了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任何地方性行业性的条令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能与宪法相违背。同时宪法也是全体公民的最基本的行为规则,所有公民必须严格遵守宪法,不做任何违背宪法规定的损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事,做一个合格守法的良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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