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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9条的内容是什么?

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劳动合同及租赁合同等。双方签署好合同后,就应该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无故违约,否则要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里面,也对合同效力进行了阐述。那么,《民法典》第119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让我们跟随小编学习下相关知识吧。

一、《民法典》第119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条是对第118条第2款所称“合同作为债的发生原因”而做的解释,因为合同当事人有拘束力,而合同内容就是一方当事人得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果在这个层面上理解第119条,那么这里的合同应该是“终局有效的合同”,而不包括效力待定、附条件合同、无效的合同。因为在效力待定以及附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尚未终局发生效力,债权尚未发生;在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拘束力,故当事人约定的债权亦未发生。

二、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哪些?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

综上所述,签署合同是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真实合同的效力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对抗。也就是说,在合同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是自愿签署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有责任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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