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一个国家的所有法律都是根据它产生,它是所有法律的母法。而研究宪法对于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谈到适用,一般都分为直接和间接的,但是,有人却认为宪法适用只能直接适用。
在宪法学界,诸多学者早已认可“宪法学的使命归根到底还应该是研究宪法的适用问题”.可是宪法适用问题究竟是直接适用还是间接适用? 这个问题的答案在学界见仁见智,没有达成共识.有学者认为“实行制定法的国家宪法适用的首要方式是立法适用,普通法院只能间接适用宪法而不能直接适用宪法”.这其中的立法适用就是指把宪法的精神与规定贯穿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过程.其实,这种宪法“间接适用”的观点根源于由来已久的“母法”观念.将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比喻为“母法”,而普通法视作“子法”,“母法”观念更强调认为宪法只能规定立法原则,根据它制定的普通法“子法”事实上就是将宪法的精神与规定在实践中予以适用,这就说明了为什么宪法不能直接实施,而必须通过一般的普通法来实施.笔者认为宪法的适用不应该是间接适用,而只能是直接适用.其中,反对间接适用的理由如下:
法律适用的核心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其职权时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尤其指人民法院处于裁判者( 中立的第三者)的地位来运用法律解决具体争议的过程.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就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并以法律规范为依据作出裁判.由此,在法律适用原理作为理论支撑的前提下,法律适用只能是直接适用.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不仅适用于普通法律,同样也适用于宪法.因此,宪法适用就是在实践中将宪法规范应用于具体的宪事纠纷或宪法争议之中,这当中也必然要符合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从处理具体案件与解决争议的角度来看,宪法的间接适用则更侧重于将宪法规范运用到部门法的法律规范当中.宪法就像与普通法律的适用是一样的,“宪法是直接适用”的.有些学者认为“普通法院只能间接适用宪法而不能直接适用宪法”的观点明显在法律实践中是站不住脚的.
普通法律的适用与宪法的适用并无直接关联,二者本质上是不一致的.由于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之中起着根本大法的作用,相较普通法律其特征也是最为严苛,比如最高的法律效力、最严格的制宪与修宪程序.基于此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宪法的适用和普通法律的适用呈现出了诸多差异.其一,宪法适用的主体更广.宪法适用的主体包括立法机关,而法律适用的主体一般不包括立法机关.其二,宪法适用的对象更为宽泛.宪法适用的对象其实就是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宪事关系.主要是两种一是国家机关或政党之间的权限争议,也即因权力与权力冲突产生的关系.一是国家与公民间的宪法权利关系,也即公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冲突产生的关系.德国宪法“第三人效力”理论中,宪法也调整平等主体间发生的民事纠纷.普通法律适用的对象范围比较狭窄且具体.重要的是,普通法律本身也成为宪法的调整对象,即宪法对法律的违宪审查.而普通法律不可能适用于宪法.其三,宪法适用要遵循特殊的原则.一方面是穷尽原则,只有在用尽普通法律或者基于立法解释就某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宪法,若有普通法律的规定则必须首先适用普通法律.另一方面是优先原则,在宪法与法律对某个问题都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二者在适用上发生冲突,那么就要求由违宪审查机关依据宪法对法律是否违宪做出最终决定,若判定普通法律违宪,即可直接适用宪法.其四,宪法适用有其专门的适用程序.例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宪法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宪法的适用,要求立法机关要遵循立法程序,或者设立适用宪法的专门机关作为其专门的适用程序.其五,宪法适用的结果具有权威性.宪法适用的结果在实践中往往可以成为惯例或者判例,此后的其他类似案件若在其他国家机关进行裁决,则同样具有拘束力.普通法律的适用当然也必须遵循这些惯例或判例.这种情况在《德国宪法法院法》第31 条第1 款中也有类似规定,“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对于联邦和州的宪法机构以及所有法院和行政机构都有拘束力.”以上宪法适用与法律适用呈现出的不同特点,意味着宪法适用并不等同于普通法律的适用.
首先,适用普通法律是间接适用宪法的观点,无法解决立法不作为带来的权利得不到救济的问题,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宪法被悬置的问题.其次,一些学者认为宪法必须通过普通法律间接适用的观点误解了宪法的功能,尤其是涉及宪法基本权利的价值.宪法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权,而要想达到并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手段就是对包括立法权在内的一切公权力进行的限制,就是“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汉密尔顿认为,所谓限权宪法就是要求对立法机关在某种程度上限制的宪法.如规定: 立法机关不得制定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 不得制定有追溯力的法律等.宪法权利的性质主要是种防卫性的权利,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公民的自由、生命、财产的对抗性的权利,要求国家承担不作为的义务.从这一点上讲,通过立法具体化宪法权利的方式来保障民宪法权利的同时也就造成了对宪法权利的限制.就我国目前的宪法实施状况而言,由于有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依然在学界处于探究的程度,实现违宪审查制度的各方面条件都不是很成熟,种种原因导致宪法的至上地位还很难实现,而本文提到的“宪法立法适用”这一问题就是在迈向宪法至上征程中的一小步.
宪法适用只能直接适用这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当然也会有学者提出宪法适用的间接适用,这当然也是有一定依据的,其实无论是宪法的直接适用还是间接适用,都是对宪法适用的探索,都是为了更好地研究宪法,未来能够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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