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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商事有哪些规定?

随着民法典的更新,更多的内容加入了进来,商事内容就是其中的一款,作为当前市场经济的指导性文件,本次民法典商事重新修订的内容规定都有哪些呢?又具备怎样的现实意义呢?下面由小编来为大家进行解答和说明,希望大家有一个新的认识。

一、《民法典》对法人的规定如下(《民法典》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1、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人应当依法成立。

3、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5、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7、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8、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10、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11、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12、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民法典商法的现实意义

将《民法典》编纂作为我国法治经济中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所以对于我国而言,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现代意义,大于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历史意义。由于市民社会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关系是商品经济关系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所以主张“民法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本身与市场经济无涉”的观点,(16)不仅割裂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而且割裂了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联系。一方面,古代民法(如罗马法)被经典作家恩格斯谓之“商品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表明民法产生之初强烈的经济性,这种经济性因近现代社会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为市场经济而进一步加强,并因此使民法由古代社会商品经济基本法发展为近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基本法形式和内容不仅表现为民法基本规则,而且表现为作为民法基本规则特别规则的商法规则。另一方面,发展的市场经济构成了发展的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所以民法作为现代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形式与内容,又因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与作用而变得形式多样与内容翔实,其结果之一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更多、更直接地体现了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具体内容。更为现实的原因在于,《决定》在“法治经济”制度建设部分而不是在“法治社会”制度建设部分提出《民法典》的编纂,表明将民法定位为我国市场经济基本法,符合我国“先经济改革、后社会改革”的渐进改革规律。因此,笔者不赞同《社科院专家建议稿》中民法典立法目的条款中只字不提“市场经济”的立法条文设计(这种“只字不提”,与《社科院专家建议稿》主要起草者对现代政治与经济低调处理的纯粹民法思维有关),建议将《法学会专家建议稿》关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文字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文字,以充分体现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时代特征。

综上所述,民法典商事的加入与修订,为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灯塔式的指导性文件,同样也规范了当前市场经济中企业法人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和现实性意义。到此,相信大家已经对民法典商事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希望大家依照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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