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锁门平时无论干什么都需要用到各种资源,尤其是在开车或者启动某个机器的时候会用到油资源,但是就目前看来这种资源在自然中已经出现了缺乏的形势,有人就认为民法总则中就应该为此制定规范。那么,根据民法总则油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油的具体规定。但是却规定了与油资源密切相关的绿色原则。
在第一章“基本原则”中增加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在加强政府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市场手段,以促成环境问题的解决。现有的民法与环境法的互动关系研究基本上是单向性的,偏重民法理论和制度对环境法发展与完善的作用,鲜有研究环境法对民法的发展与完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民法的生态化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民法生态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民法基本原则的绿色化。
(二)绿色原则可以通过具体民法制度加以细化和表达
传统的研究对环境侵权责任给予了过分的关注,没有摆脱以责任为中心的环境法学理论的思维定势,也与民法以权利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不符合。随着研究的深入,部分学者已经对民法典的“全方位绿化”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尝试。通过具体的民法制度加以表达,“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也就不再是单纯的道德义务,而上升为具有强制力保障的法律规范。在“金核公司与临钢公司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中,二审法院即认为“当事人关于在自然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合同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应依法认定无效。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即使未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认定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将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可见,该案已经表明了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合同將被认定无效。
(三)绿色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可以作为民法基本原则
“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内涵和外延上的模糊性并不妨碍绿色原则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法律规则内容具体、明确,而法律原则在结构上具有开放性,其内涵模糊、外延宽泛。也正因为如此,法律原则才可以有效地弥补规则的相对封闭性之缺陷,保证整个法律体系合目的性的底线。更何况在传统的民法基本原则中,“诚实信用”、“公平”和“公序良俗”的概念较之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显得更加抽象和模糊,但这也并不妨碍它们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虽然没有具体涉及到油资源的规定却在严峻的形势下重新将绿色原则涵盖在总则的基本原则之中,这也说明了国家与社会已经重视其包括油在内的所有资源稀缺的现象,对此民法总则的规定势必会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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